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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烟台女子买新房领钥匙 要求补物业费近2000元

发表于2014-02-18

近日,烟台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庞女士投诉,反映其购买了一套房子,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,到物业公司领钥匙时,物业要其补交1600多元的物业费。庞女士很不理解为什么刚买的房子就产生了这么多的物业费?

经了解,开发商开发此楼盘时,已有人预订了此房,其间又转给了另外一个人,前两人均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和交纳房款,这就相当于庞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期间,此房已被倒手了两次。

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依据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一条规定“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。已交付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,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
《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烟价〔2004〕2号)第十七条规定“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,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。”

在庞女士购买此房前,此房实际是尚未出售的房屋,前期物业服务费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给物业服务企业,而不应由庞女士承担。

依据规定,市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责令物业企业停止收取庞女士的物业费,由物业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。

另外,物价部门提醒广大市民,在购买二手房时,必须要弄清该房屋是否缴清了取暖费,是否拖欠物业费、水费、电费、燃气(管道液化气)费及其它费用,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,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。

发表于2014-02-18

怎么发了两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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